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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7-11-1 14:00:54 来源: 作者: 点击:1221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达
2007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因市统计局未提供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为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从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00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待市统计局提供完整数据后,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70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74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39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20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19215元/年

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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