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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7-10 13:11:38 来源: 作者: 点击:1032
苏高法电 [2008]125 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 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 2007 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 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715 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 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 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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