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轿车与摩托相撞的交通事故,判决三方被告向原告方赔偿各种损失85,511.6元。
原告程良夫妇称:2006年9月28日23时30分许,他们的儿子程某和王某乘被告刘具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外出,在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与被告高力驾驶的轿车相撞,刘具和王某受伤,其儿子当场死亡。轿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也死亡。2007年4月8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高力、刘具负事故同等责任,程某、王某和李某无责任。后被告高力不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同年7月3日,有关部门又以被告刘具无证酒后违章驾驶为由,认定刘具应负主要责任,高力负次要责任,程某、王某和李某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同时还查明,肇事轿车系挂靠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车主高力每月向出租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因此,该出租车公司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应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共计85,511.6元,且被告高力和出租车公司应承担40%,被告刘具应承担6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