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杭报一直追踪报道的杭城“车辆贬值费第一案”——张斌索赔案(相关报道请详见杭报5月18日、6月8日、6月29日、9月18日、9月21日的汽车新闻版)的终审判决书一下来,张斌马上告知记者,言语中带着些许激动。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权威鉴定得出浙A88***双龙享御牌小型越野车贬值12004.87元,得到富阳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事件回放大客车“追吻”越野车,车辆贬值费改变车祸索赔方式
2007年2月20日上午10时,张斌驾驶浙A88***小型越野车途经东洲街道东桥路东洲工业园区地段时,被浙AC6***大型客车追尾,导致汽车右尾部及右后侧门部分严重受损。交警作出大客车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接着是维修定损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这一常规索赔方式,因张斌向富阳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车辆贬值费”而进入司法程序。
浙A88***小型越野车属新购车辆,从登记日到事故发生日不到一个月。该车系后轮驱动,此次追尾事故导致后轮重创,虽经修理但无法达到原装车的性能,造成车辆贬值。由于双方就贬值费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张斌将肇事驾驶员陈某及其工作单位列为第一、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车辆贬值费、9600元租赁费(事故车维修期间,车主每天上下班不便,租用车辆发生9600元的租赁费)。
本案进展两度开庭,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权威鉴定成关键突破口
6月5日与9月21日,张斌索赔案在富阳市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双方都各执一词,当庭辩论激烈。第一次开庭时,张斌基于杭州二手车市场作的评估而提出3万元贬值费;第二次开庭时则递交了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浙A88***小型越野车事故修复后的贬损价格”鉴定结论书。但被告前后两次都以事故车辆是否贬值、贬值多少,缺乏第三方权威认证而不予认可。
富阳人民法院最后对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理由如下:(1)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难以恢复原有性能及安全性要求,且在交易市场对其估价比未发生过事故的同类车低,此应属民法损失范畴,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2)车辆隐损是对车辆修复后的功能、感官等情况,隐损倍率进行综合分析并计算得出。(3)车辆受损后,成新率在事实存在进一步降低,造成车辆实体贬损。(4)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事故发生日作为鉴定基准日。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12004.87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960元,合计14164.87元。
律师声音“车辆贬值费”索赔合理合法
本报法律顾问王晓辉律师表示,在车辆更新换代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由于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车主对此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对贬值损失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理解问题。将车辆被撞后所遭受的贬值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由侵权人对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
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还是间接损失以及是否该得到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司法部门的理解和处理还是有差异的。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事故车辆的赔偿问题,带来连锁反应。一是可能会引起“汽车贬值索赔案”的激增;二是在保险理赔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因为在保险公司看来,车辆贬值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编辑手记
随着汽车的普及,车主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贬值费”浮出水面是一个必然。
虽然我国目前的《交通法》中并无“车辆贬值费”这一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但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表明:这一索赔要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合理合法。今后遇到车子被撞受损导致价值缩水时,车主完全可以索赔“车辆贬值费”,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就会委托相关公司进行评估。
从法律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角度看,车辆贬值费应该获得支持,但并非所有的损坏都要力争赔偿贬值费。发动机、大梁、底盘等车辆致命部位受损,严重影响汽车质量和性能价值,车主应不遗余力、不怕麻烦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般的小刮擦造成的玻璃、保险杠、车漆等损坏,可修复且不影响车辆性能和价值,则走司法途径寻求贬值费的赔偿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