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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学生扒车失手车碾左脚致残 司机担责30%

发布日期:2007-12-21 11:57:56 来源: 作者: 点击:740

19岁的张张(化名),本是一名健康活泼的在校学生,怎料只因为贪图一时的刺激,竟爬上一辆行驶中的拖拉机,怎料却失手掉下被车轮碾过。事故发生后,谁该为其的伤残担责呢?

  事情追溯至2006年10月17日15时30分,广西钦州市浦北县的陈某驾驶小型方向盘拖拉机由小江镇往龙门镇方向行驶,行至某路段时,调皮的张张正好在附近玩耍,于是萌生了扒车“显显身手”的念头。只见其追上拖拉机从右侧扒车,然而不幸的事情在一瞬之间发生了。在扒车的过程中没有抓稳,手一松,跌落在右后轮下,随即被拖拉机右后轮拖碾左脚。其惨叫一声倒在了血泊之中。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其的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在事故中作用较小,过错程度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受伤后到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2007年9月,张张的伤经鉴定为左下肢伤残程度为五级。

  看着张张一下子变成了残疾人,其父母整日以泪洗面。但司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九千多元之后,就已经陷入了困境。打听到陈某于2007年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张的父母遂向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张张擅自扒上被告陈某的车没有抓稳而跌落在拖拉机有后轮下,被拖拉机右后轮拖碾左脚受伤,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驾驶机动车中没有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作用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由被告陈某负担30%责任,原告自负70%的责任。被告陈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并没有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保险,所以该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保险责任。

  12月20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受伤的费用67792.89元(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的30%即20337.87元,减去已支付的9045.69元,尚欠11292.18元。二、驳回原告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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